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291执18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芜湖快乐岛办公文具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
负责人:***,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被执行人: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芜湖快乐岛办公文具经营部与被执行人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皖0291民初2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以(2019)皖0291财保1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在光大银行南京江宁支行的账户存款22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在光大银行南京江宁支行的账户存款217000元。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童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