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91民初2915号
原告:***,男,1972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被告: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利源北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原告***诉被告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联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事实复杂、不易查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该案事实虽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依法可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