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转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91民初2915号 原告:***,男,1972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被告: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利源北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原告***诉被告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联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事实复杂、不易查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该案事实虽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依法可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