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82破23号之一
申请人:浙江新金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0年7月24日,浙江新金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浙江新金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无可供分配的财产,且浙江新金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供财务资料,导致破产程序无法继续推进,请求本院终结浙江新金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根据浙江新金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调查情况,该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现负债7271965.94元,无破产财产可供分配,且浙江新金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供财务资料,导致破产程序无法继续推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浙江新金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浙江新金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徐文源
审判员 魏燕华
审判员 洪 逸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高哲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