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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泗门支行、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281执44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泗门支行。住所地:余姚市泗门镇光明北路**。组织机构代码:56387284-9。
代表人:杨瑾,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男,197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张央飞,女,197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慈溪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浙江新金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慈溪市古塘街道孙塘北路**(慈溪舜都装饰材料市场**)机构代码:14481657-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慈溪经济开发区建波门窗厂(普通合伙)。住所地:慈溪经济开发区。住所地:慈溪经济开发区三洋村5122-1。
代表人:王建波。
被执行人:王建波,男,197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慈溪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屠秋苹,女,197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慈溪经济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泗门支行与被执行人***、被告张央飞、被告浙江新金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慈溪经济开发区建波门窗厂(普通合伙)、被告王建波、被告屠秋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余泗商初字第1107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9月19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央飞归还借款、支付利息、罚息、复息、支付律师费等合计748844.8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其余被执行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书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查明被执行人仅有少量存款远不足清偿,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没有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溶溶
审 判 员 汪惠萍
审 判 员 卢 斌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徐虹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