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金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新金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282执31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
被执行人:浙江新金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古塘街道孙塘北路1738号(慈溪舜都装饰材料市场A15-301号),组织机构代码:144816578。
法定代表人:俞力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新金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82民初1334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5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新金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偿付借款本金75800元及相关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浙江新金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浙江新金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新金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新金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的经营及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新金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截至2018年10月25日,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尚未受偿。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新金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还需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695元、执行申请费1037元。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新金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报告财产又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新金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俞力军予以处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浙江新金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新金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282执313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周琦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