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金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甬慈执民字第43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宁波××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浙江新金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古塘街道孙塘北路1738号(慈溪。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系浙江××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系慈溪市××不锈钢螺丝厂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慈商初字第2097号民事调解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慈溪市崇寿镇六塘村(崇兴街)的房地产。因上述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遂依法委托宁波汇信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上述房地产进行了价格鉴定,并依法进行网络拍卖,经三次拍卖,案外人***(身份证号:××)以485000元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院(2014)甬慈执民字第3626-1号裁定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慈溪市崇寿镇六塘村(崇兴街)的房地产【房产证号:20××14;土地证号:慈国用(2006)第200021号】的首轮查封,轮侯查封全部失效;
二、将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慈溪市崇寿镇六塘村(崇兴街)的房地产归买受人***(身份证号:××)所有和使用。上述财产权自本裁定书送达给买受人时起转移;
三、买受人***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治 军
审判员寿 森 坤
审判员莫 建 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