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博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浙江新金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5-13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282执1587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博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沈定,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华跃婷,该××员工。
被执行人:浙江新金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古塘街道孙塘北路1738号(慈溪。
法定代表人:俞力军,该××经理。
本院在执行(2015)甬慈浒民初字第101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博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新金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尚应向申请执行人浙江博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100000元及相应利息,另应承担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400元。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故本案应当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浙0282执158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治军
审判员寿森坤
审判员莫建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