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金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新金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甬慈执民字第4365-2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浙江新金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慈商初字第209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7日以(2015)甬慈执民字第4365-1号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慈溪市宗汉街道新塘东村天琴大厦403室的房地产,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慈溪市宗汉街道新塘东村天琴大厦403室的房地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寿森坤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