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9民初8207号
原告:江苏合和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枣市街80号1幢30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君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君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红星美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街道苏州河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原告江苏合和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红星美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江苏合和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江苏合和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彬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