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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某公司、苏州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08财保266号 申请人:江苏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君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君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 申请人江苏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苏州某公司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被申请人苏州某公司资产状况不明,有可能出现逃匿、转移财产等情形,申请人江苏某公司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故申请人江苏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造成本案今后无法执行,应及时对被申请人的相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江苏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