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合和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虞建风机有限公司与江苏合和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604民初1869号之一 原告:浙江虞建风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上浦镇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693613423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敏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敏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合和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南环西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753936145W。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虞建风机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合和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原告浙江虞建风机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合和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虞建风机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合和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17元,依法减半收取458.5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978.5元,由原告浙江虞建风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