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四方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淮安经济开发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与淮安市四方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淮中仲保字第0006号
申请人淮安经济开发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前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德善,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燕,江苏楚平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淮安市四方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立波,该公司总经理。
淮安仲裁委员会在审理申请人淮安经济开发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淮安市四方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淮安经济开发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对被申请人淮安市四方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限额为人民币23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淮安经济开发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为其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淮安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4月25日以淮仲(2014)财保函字第63号《关于提请财产保全的函》提请本院审查,并对该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出具了审查意见。
本院认为,申请人淮安经济开发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淮安市四方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限额人民币2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等额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孙 洁
审判员 王大勇
审判员 张桂林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高源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它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的人。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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