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四方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淮安市四方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淮安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9)苏0812民初8676号
原告淮安市四方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方公司”)与被告淮安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飞、张海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科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中科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其放弃对四方公司诉称事实、提交的证据答辩、质证的权利。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中科公司将相关管道安装等工程发包给四方公司施工,双方之间建立建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四方公司按约完成中科公司发包工程施工,中科公司应支付四方公司工程款。四方公司主张中科公司欠付工程款2002310元,经双方对账确认,证据充分,应予认定。为此,四方公司要求中科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2002310元,证据充分,应予支持。四方公司要求中科公司从起诉之日起至付清欠款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请求合理,应予支持。 经调解不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4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事实认定如下,2019年9月5日前,中科公司就下列工程(项目)发包给四方公司施工(维修),并签订相应的《施工合同》,具体工程内容:1、1#、2#机安装减温器(无签订日期);2、淮安中科一期热网工程杨协成延伸线安装;3、江苏鹏翔生物医药热网分支管道安装;4、一次空预器中管箱搪瓷管更换;5、2#炉检修;6、锅炉高温过热器更换;7、东线热网改造;8、2#炉三螺旋干化改造;9、锅炉高温过热器更换;10、3#炉垃圾下料管更换;11、厌氧罐保温维修;12、1#炉保温维修;13、3#炉加装二次风;14、锅炉高温过热器更换;15、渗滤液热网管道施工;16、天参饲料线DN200架空管改地埋。另,2019年1月14日,四方公司为中科公司完成3号炉二次风技改保温工程。对以上工程(项目)内容,四方公司均依照约定完成施工(维修)。2019年9月5日,四方公司与中科公司经对账确认,中科公司尚欠四方公司上述工程尾款2002310元。 上述事实,有《施工合同》、对账函、“四方安装与中科环保对账明细表”、工程验收单及四方公司陈述在卷佐证。
被告淮安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淮安市四方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200231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9年9月11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18元,减半收取计1140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淮安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尹建军
书记员  钱 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