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926民初639号
原告:江西乾洋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6MA364BW97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苏卡顿食品(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健跳镇凤凰山礁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MA2AN7TT6P。
本院依法受理原告江西乾洋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苏卡顿食品(浙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22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乾洋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6元,减半收取578元,由原告江西乾洋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云芝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