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乾洋食品有限公司

江西乾洋食品有限公司、内蒙古天域额吉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926执460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乾洋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6MA364BW97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内蒙古天域额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古城镇南台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22397471483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西乾洋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赣0926民初3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天域额吉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本院到不动产、住房公积金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金额为62,000元,已执行0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赖 震 审 判 员 黄 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吴 冀 书 记 员 袁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