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926民初1264号
申请人:江西乾洋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6MA364BW976。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重庆喜品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道紫园路**奔力酒店用品城**6-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5YX2344N。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西乾洋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重庆喜品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同时申请法院启用网络查控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喜品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67200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重庆喜品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兰 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