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景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万州区龙都办事处三吉村第八组与重庆景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况学军土地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01民初210号

原告:万州区龙都办事处三吉村第八组,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龙都办事处三吉村第**组。

组长:张士成,男,汉族,1954年10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代理人:周杨武,重庆市万州区龙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景阳园林工程有限公,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木洞镇高峰村**组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7847555XL。

法定代表人:雷泽彬,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9年2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原告万州区龙都办事处三吉村第八组与被告重庆景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土地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万州区龙都办事处三吉村第八组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景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万州区龙都办事处三吉村第八组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州区龙都办事处三吉村第八组撤回对被告重庆景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200元,经审批,予以免交。

审判员  谭永志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黄 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