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景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万州区龙都办事处三吉村第三组与况学军,重庆景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01民初207号
原告:万州区龙都办事处三吉村第三组,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
组长:***,男,汉族,1953年8月31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代理人:**武,重庆市万州区龙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景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7847555XL。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况学军,男,汉族,1969年2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原告万州区龙都办事处三吉村第三组与被告重庆景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况学军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万州区龙都办事处三吉村第三组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景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况学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万州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州区龙都办事处三吉村第三组撤回对被告重庆景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况学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200元,经审批,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黄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