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3民初3476号
原告:江苏康顺医用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常武中路18号常州科技城天鸿科技大厦B座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53910957A。
法定代表人:包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涛,山东日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寿光蔬菜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洛城街道豪源路9号蔬菜大厦A座8-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56382889L。
法定代表人:丁俊洋,董事长。
原告江苏康顺医用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省寿光蔬菜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康顺医用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95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清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四日
书记员 李欣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