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04执4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康顺医用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53910957A,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常武中路18号常州科教城天鸿科技大厦B座6层。
法定代表人:包春。
被执行人:***,男,1970年8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康顺医用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404民初51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执行材料,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本院遂展开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进行调查,调查结果为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另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高消费。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为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除上述查明的财产情况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404民初51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笑一
审判员 代家军
审判员 丁 淼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杜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