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9民终486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江苏康顺医用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53910957A(1/3),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常武中路18号常州科教城天鸿科技大厦B座6层。
法定代表人:包春,该单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七台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30900733660735L,住所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大同街10号。
法定代表人:庞淼,该单位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法规科科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法规科副科长。
上诉人江苏康顺医用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七台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2018)黑0903民初9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双方约定在工程量未改变的情况下,由于工期延期,导致错过最佳施工期间,造成上诉人的施工成本增加,导致上诉人对财政评审不认可,工程价款无法达成一致。原审法院以财政局未进行结算评审报告为由驳回起诉不当,本案应继续审理。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2018)黑0903民初923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发回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苏康顺医用净化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3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