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门市龙鑫钢制品有限公司

574海门市龙鑫钢制品有限公司与江苏佳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雅百特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684民初574号之三
原告:海门市龙鑫钢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753246769A),住所地海门市三阳镇友爱村宏基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江苏联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莉,江苏联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佳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滨江街道香港路1766号内1号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山东雅百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光明路68号办公楼5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南通佳坤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滨江街道香港路1766号内6号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海门市龙鑫钢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佳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雅百特科技有限公司、南通佳坤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原告海门市龙鑫钢制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门市龙鑫钢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门市龙鑫钢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26049元,减半收取计13025元,由原告海门市龙鑫钢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余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