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门市龙鑫钢制品有限公司

3499山东雅百特科技有限公司与海门市龙鑫钢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6民终34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雅百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门市龙鑫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莉,江苏联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青,江苏联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雅百特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门市龙鑫钢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2019)苏0684民初5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山东雅百特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经法院催缴,其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山东雅百特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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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沙楠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