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苏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

盐城市苏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与盐城天源管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市苏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与盐城天源管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7-17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亭新执字第0093-2号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苏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开放大道108-2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盐城天源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新园路89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苏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天源管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6日作出(2014)亭民调确字第0017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载明:一、盐城天源管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30日前支付盐城市苏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质保金7860元。二、盐城市苏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5日前协助盐城天源管业有限公司对所开凿的案涉深水井供水障碍进行一次维修,维修所需所有费用由盐城天源管业有限公司自行负担。三、盐城市苏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裁定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中规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申请人盐城市苏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1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78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盐城市苏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亦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盐城市苏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盐城天源管业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亦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亭新执字第009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随时请求本院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顾祥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杨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