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苏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

盐城市苏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百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市苏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百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05-21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亭民初字第0995号
原告盐城市苏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开放大道108号商办楼1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百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元竹镇首泰兴市农产品加工园区。
法定代表人白红军,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盐城市苏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百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5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盐城市苏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60元,依法减半收取2230元,财产保全费1620元,合计3850元,由原告盐城市苏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谷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