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苏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梦溪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与盐城市苏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潘胜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3民终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梦溪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迎宾大道(梦溪植物园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盐城市苏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开放大道108-2号商住楼1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勤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67年11月30日出生,住江苏省沭阳县(梦溪植物园东侧)。
上诉人江苏梦溪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盐城市苏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8)苏1322民初45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0月15日下午16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江苏梦溪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本院于2018年9月22日以法院特快专递邮件的形式(邮件号码107××××8692),按上诉状载明的江苏梦溪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地址[沭阳县迎宾大道南(梦溪植物园东侧)]向上诉人江苏梦溪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邮寄了开庭传票,该邮件被签收。
本院认为,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上诉人江苏梦溪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当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梦溪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310元,减半收取4655元,由上诉人江苏梦溪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孙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