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苏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与建湖县草堰口镇天泉自来水厂、建湖县上冈镇人民政府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6-18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建民初字第1003号
原告盐城市苏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胜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商慧,江苏大直律师事务所见习律师。
被告建湖县草堰口镇天泉自来水厂。
法定代表人***,该厂厂长。
被告建湖县上冈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被告建湖县上冈镇草堰口社区办事处。
负责人**,该社区办事处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市苏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建湖县草堰口镇天泉自来水厂、建湖县上冈镇人民政府、建湖县上冈镇草堰口社区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盐城市苏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230元,由原告盐城市苏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