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杰诚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2523某某制衣(泰州)有限公司与泰州市杰诚装饰器材有限公司、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203民初2523号
原告:**制衣(泰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刁铺镇三星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733327182W。
法定代表人:洪永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斌,男,1975年12月20日出生,系该单位员工。
被告:泰州市杰诚装饰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高港科技创业园创业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3754614260A。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2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高港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峰,泰州市高港区益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制衣(泰州)有限公司诉被告泰州市杰诚装饰器材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制衣(泰州)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制衣(泰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收为570元,由原告**制衣(泰州)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安健
人民陪审员  翟兴根
人民陪审员  孙佳玲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邱嘉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