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322执675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万顺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78557074XF,住所地沭阳县。
法定代表人:何金生,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752035249L,住所地沭阳县。
法定代表人:沃怀亮,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0年5月27日出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申请执行人江苏万顺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作出(2020)苏1322民初1704号民事判决,判决:一、原告江苏万顺置业有限公司在履行(2019)苏13民终2806号民事判决中对被告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给付义务时应扣除371.2745万元及相应利息;二、被告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江苏万顺置业有限公司逾期通过验收造成的损失204万元;三、被告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为原告江苏万顺置业有限公司开具4664.37232万元建筑业发票,如无法开具,被告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被告**承担纳税税额250.4768万元的责任。案件受理费66228元,由原告江苏万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7228元;被告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49000元。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江苏万顺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执行查明,在本院执行的泰州照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徐以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依据(2019)苏13民终2806号民事判决书对江苏万顺置业有限公司享有的所有债权,冻结并扣划江苏万顺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支行账户中1002.170672万元存款。
另查明,江苏万顺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主张其对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亦享有债权,双方债务应互相冲抵,提供担保,请求依法解除对其
1002.170672万元款项的冻结。本院审查认为,江苏万顺置业有限公司与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就同一处工程工程款发生上述案件诉讼,双方互负债务,依法可以相互冲抵。就冲抵金额,依据(2019)苏13民终2806号民事判决书、(2020)苏1322民初1704号民事判决书,可确定截至2021年10月9日,扣除(2020)苏1322民初1704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项载明的371.2745万元及相应利息后,江苏万顺置业有限公司尚欠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567.320324万元债务,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尚欠江苏万顺置业有限公司460.092601万元债务。经冲抵,江苏万顺置业有限公司尚欠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107.227723万元债务。
本院认为,江苏万顺置业有限公司与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互付债务,该债务已经抵销,即江苏万顺置业有限公司对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经本院(2020)苏1322民初170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债权已履行完毕,故申请执行人江苏万顺置业有限公司本次执行申请,不符合执行案件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江苏万顺置业有限公司本次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蒋华伟
审判员 刘盼盼
审判员 姜 山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