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322执174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6年5月5日出生,淮安市人,住沭阳县。
被执行人: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752035249L,住所地沭阳县。
法定代表人:沃怀亮,该公司总经理。
***与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1322民初42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金额为33625元及后续利息。
本案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通过电子/邮寄方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传票、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被执行人(或其负责人)到本院接受财产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邮件被退回(EMS法院专递邮件详情单显示“收件人地址不详/收件地址长期无人/且电联未果”)。
2、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证券、保险、婚姻登记信息等身份和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有小额存款,但远低于执行标的额,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工作人员于2021年5月7日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经走访邻居、村(居委会)相关人员,未发现有其他财产情况。
4、我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其高消费。
通过以上执行措施,本案现已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电子送达报告、法院专递邮件详情单、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调查现场照片及谈话笔录、通话录音/记录、协助执行/调查单位出具的财产查控回复材料等予以证实。
2021年5月26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告知本案执行情况,其对本院执行情况无异议,并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告知其本案可能将作终止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其对此无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全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权利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重新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
审 判 长 姜 山
审 判 员 廖胜维
审 判 员 王亚洲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叶敬涛
书 记 员 姜成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