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润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322执229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0年3月18日出生,沭阳县人,户籍地沭阳县,现住沭阳县。

被执行人: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752035249L,住所地沭阳县。

法定代表人:沃怀亮,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9年2月24日出生,沭阳县人,户籍地南京市鼓楼区,现住沭阳县。

***与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1322民初117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金额为588220元。

本案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依法通过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传票、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被执行人到本院接受财产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已向被执行人有效送达上述法律文书。

2、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证券、保险、婚姻登记信息等身份和财产信息,财产具体查控情况如下:

(1)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若干银行账户,已扣划**账户中8197.83元;

(2)冻结被执行人的网络账户,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沭阳县××故事××甲单元××室室房屋,但该案不是首查封,暂不宜处置。

3、本院工作人员于2021年5月21日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经走访邻居、村(居)委会相关人员,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对以上已查控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应于相应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未申请致使本院未能办理续行保全手续,导致保全效力消灭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4、本院工作人员通过电话与被执行人联系,电话提示停机,但至今未履行。

通过以上执行措施,本案现已执行到位8197.83元。

上述事实,有电子送达报告、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调查现场照片及通话记录、协助调查单位出具的财产查控回复材料等予以证实。

2021年5月24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告知本案执行情况,其对本院执行情况无异议,并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告知其本案可能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其对此无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全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权利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重新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

审 判 长  姜 山

审 判 员  宋岩峰

审 判 员  廖胜维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 众

书 记 员  钟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