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民终23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中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江云路1号3幢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50510106N。
法定代表人:陈明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邰凡萍,女,该公司法务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国庆中路云景华城1栋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0973929512。
法定代表人:李昌永,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智伟,安徽志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中郡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21)皖0403民初54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江苏中郡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江苏中郡建设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均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江苏中郡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撤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21)皖0403民初5415号民事判决;
三、准许***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144元,减半收取572元,由***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44元,减半收取572元,由江苏中郡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雪霞
审 判 员 王元元
审 判 员 李兆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王国方
书 记 员 朱 坤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