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81民初4557号
原告:***,男,住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杨,河南平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郡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50510106N,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江云路1号3幢5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被告:钦州新城万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MA5LB6MJ7W,住所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金海湾东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江苏中郡建设有限公司、***、钦州新城万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请求事项:1、要求被告中郡公司和***偿付下欠原告工程款7161714元及利息(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7月19日到付款之日止计算利息);2、要求被告钦州新城万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3、案件受理费、律师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2月18日原告和被告江苏中郡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郡公司)签订《防水工程分包合同》,由原告承建中郡公司从被告钦州新城万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钦州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钦州吾悦广场B1地块项目防水工程,《防水工程分包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钦州吾悦广场B1地块项目,承包范围该项目防水工程施工,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双方商定本合同采用暂定总价支付,最终以实际施工面积进行结算,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果通过诉讼解决,由乙方(***)所在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涉案工程全部完成,该项目2019年7月19日已经开业使用。2020年8月3日原告和中郡公司已经结算,工程总价款10161714元,被告中郡公司和***支付原告300万元(以支付凭证为准),被告中郡公司还下欠7161714元,原告经过无数次催要,要求被告钦州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该项目是***以中郡公司名义实际承建,各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迟,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依法裁判。
被告江苏中郡建设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的案由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根据最高院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2020]347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属三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下的四级案由,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即该建设工程所在地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虽然可以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本案被申请人***不能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向贵院起诉;而贵院受理本案,也违反了民事诉讼法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本案应移送至有管辖权的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的案由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根据最高院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2020]347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属三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下的四级案由,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即该建设工程所在地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虽然可以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本案被申请人***不能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向贵院起诉;而贵院受理本案,也违反了民事诉讼法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本案应移送至有管辖权的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被告钦州新城万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2款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约定管辖地不得违反专属管辖,案涉建设工程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因此本案应由钦州南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请求贵法院将本案移送至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具体精神以及上下文的理解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虽在《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同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四级案由,但是均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原告***与被告江苏中郡建设有限公司2017年12月18日签订的《防水工程分包合同》,由原告***承建江苏中郡建设有限公司从被告钦州新城万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钦州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钦州吾悦广场B1地块项目防水工程。双方的《防水工程分包合同》合同约定: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果通过诉讼解决,由乙方(***)所在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的管辖不能按照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确定管辖,而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法院,即涉案工程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因此,被告江苏中郡建设有限公司、***、钦州新城万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江苏中郡建设有限公司、***、钦州新城万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