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203民初1614号之一
原告:江苏中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江云路1号3幢501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实习),湖北众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男,196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公民身份号码41302719********。
第三人:江苏森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金阊区虎丘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中郡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第三人江苏森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立案。原告江苏中郡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中郡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
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中郡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江苏中郡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庆文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