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郡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中郡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民辖终4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中郡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50510106N,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株陵街道江云路1号3幢5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10月20日生,汉族,安徽省庐江县人,住安徽省庐江县。 原审被告:江苏龙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0869045018,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别桥镇兴城西路290号30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男,1975年4月18日生,汉族,江苏省如东县人,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 原审被告:**前,男,I975年I2月4日生,汉族,安徽省临泉县人,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 上诉人江苏中郡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龙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2022)苏0481民初6496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江苏中郡建设有限公司上诉请求:请依法撤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2022)苏0481民初6496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理由:上诉人认为溧阳市人民法院裁定错误。本案被上诉人***提出诉讼的依据是其与江苏龙地建筑有限公司签订的《油漆工程承包合同》,该合同性质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案涉工程钦州吾悦广场B2地块总承包合同中的一部分,双方法律关系应定性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不属于承揽合同关系。江苏龙地和江苏中郡是两家独立的公司,无任何关联关系;且双方公司与发包方的签定的合同也是二个标段的单独的合同,江苏中郡签的是案涉工程钦州吾悦广场B地块一标段的总承包合同,而江苏龙地是案涉工程钦州吾悦广场地块二标段的总承包合同;所以两家公司做为一个诉讼案件审理不合理,没有法律依据,应当分别处理。(详见附件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此,本案只能由专属管辖的法院——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管辖,被申请人***不能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向贵院起诉;而贵院受理本案,也违反了民事诉讼法专属管辖的规定。 ***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管辖权异议,对案涉争议仅作形式审查。根据被上诉人诉请及其所提供的《油漆工程承包协议》内容,可以确定本案系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案涉工程钦州吾悦广场,属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2022)苏0481民初6496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陆 军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刘 蕾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许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