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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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2民初3772号
原告: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雪霏,山东**(杭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中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义***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郡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原告义***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义***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4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义***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施文卫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