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郡建设有限公司

义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江苏中郡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2民初3772号 原告: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雪霏,山东**(杭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中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义***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郡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原告义***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义***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4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义***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施文卫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