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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科园支行与宜兴市华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宜兴市华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282执恢111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科园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环科园支行),住所地宜兴市,组织机构代码79232406-1。
负责人潘智群,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顾豪,江苏荆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宜兴市华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宜物业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组织机构代码74624129-X。
法定代表人马其华。
被执行人宜兴市华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宜房地产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组织机构代码71320418-5。
法定代表人马其华。
被执行人江苏华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冠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组织机构代码75052413-7。
法定代表人骆丽。
被执行人马其华,男,1951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执行人马俊峰,男,1978年1月5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执行人骆丽,女,1979年10月4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农商行环科园支行与华宜物业公司、华宜房地产公司、华冠公司、马其华、马俊峰、骆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作出的(2016)苏0282民初5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华宜物业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农商行环科园支行借款本金300万元并支付并支付期内欠息(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21日起至2014年7月24日止按照年利率8.7%计算,革除已支付的利息4.38元)、逾期罚息(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3.05%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以期内欠息为基数,自自2014年7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3.05%计算)。二、华宜物业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农商行环科园支行律师费损失104200元。三、对于华宜物业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农商行环科园支行有权就华宜房地产公司提供抵押的坐落于宜兴市新街街道铜峰村的土地使用权(权证号:宜国用2010第45602442号),以折价或者变卖、拍卖等方式所得的价款在51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华冠公司、马其华、马俊峰、骆丽对华宜物业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22357元,由华宜物业公司、华冠公司、马其华、马俊峰、骆丽负担。因其未能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农商行环科园支行于2016年8月8日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于2017年12月27日终结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农商行环科园支行于2019年11月25日
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苏0282民初5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撤销申请后,申请重新立案执行的期限为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二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蒋亚军
审判员  朱叶君
审判员  魏 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钱海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