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5145号
原告:***宏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博大路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28994802M。
法定代表人:邢俊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彬,宜兴市新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华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环科园兴园小区5幢3,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50524137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兴市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宏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俊宏公司)与被告江苏华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2022年12月27日,俊宏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俊宏公司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俊宏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俊宏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宗 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