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华冠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执424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4年1月1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委托代理人:***,江苏锦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华冠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兴园小区1幢24号,注册号:×××5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宜兴市华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环科园农贸大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13204185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华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环科园兴园小区5幢3,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50524137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宜兴市华宜农业科技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镇洴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93848369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6年7月7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华冠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宜兴市华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华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宜兴市华宜农业科技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282民初131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一、江苏华冠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利息具体为:①至2012年3月18日止结欠的利息20万元;②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3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③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对江苏华冠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宜兴市华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江苏华冠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第一项债务的部分在4000万元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江苏华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江苏华冠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第一项债务的部分在4000万元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五、宜兴市华宜农业科技园有限公司对江苏华冠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第一项债务的部分在200万元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因被执行人江苏华冠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宜兴市华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华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宜兴市华宜农业科技园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12日依法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2022年12月2日,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给予被执行人一定的履行期限,并申请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申请人同意给予被执行人一定的履行期限,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282民初131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约定的期限履行,申请人可自约定未履行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重新立案执行。按约定履行完毕的,不得申请重新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丁 平 审判员  张 栋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吴 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