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宏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江苏华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13057号之一 原告:***宏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博大路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28994802M。 法定代表人:邢俊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彬,宜兴市新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华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环科园兴园小区5幢3、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50524137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兴市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宏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2022年5月9日,***宏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宏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宏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宗 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