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2民终2017号
上诉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京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苏宇杰钢机有限公司、赵良方、王君芳、赵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282民初7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朝华
审判员 孙 皓
审判员 富建文
书记员 华智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