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6)苏0282执4720号
北京达威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威特公司)与江苏宇杰钢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作出的(2016)苏0282民初35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现本院已裁定宣告江苏宇杰钢机有限公司破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径支行以江苏宇杰钢机有限公司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江苏宇杰钢机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裁定受理。2016年12月22日,本院作出了(2016)苏0282民破10号之四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江苏宇杰钢机有限公司破产;再查明,被执行人宇杰公司名下有房产、土地及车辆登记信息,但均被多案查封。且其负债巨大,现已停止经营活动。本院已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现本案尚未执行到位205286元及利息。
终结本院(2016)苏0282民初35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许乐群
代理审判员 钱文卿
代理审判员 魏 涛
书 记 员 陈炟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