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宇杰钢机有限公司

江苏某某钢机有限公司管理人破产清算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282民破10号之十九
申请人:江苏**钢机有限公司管理人。
代表人:周涛。
2020年8月10日,江苏**钢机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已按本院(2016)苏0282民破10号之十八民事裁定书确认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将破产财产分配完毕,请求本院终结江苏**钢机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管理人将江苏**钢机有限公司的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应当提请本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苏**钢机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周 馨
审 判 员  王宝中
审 判 员  董大友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陆 妍
书 记 员  于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