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宇杰钢机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市支行与江苏宇杰钢机有限公司、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282执297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市支行,住所地宜兴市。
负责人***,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江苏宇杰钢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犊山桥北)。
法定代表人*良方,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良方,男,1963年7月24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执行人***,女,1965年5月17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执行人**,男,1988年2月22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市支行与江苏宇杰钢机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作出(2016)苏0282民初65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江苏宇杰钢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市支行借款本金5300万元、期内欠息(以本金15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21日起至2016年5月6日止按年利率6.42%计算;以本金15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21日起至2016年5月7日止按年利率6.42%计算;以本金8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21日起至2016年6月8日止按年利率6.12%计算;以本金15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21日起至2016年7月16日止按年利率6.12%计算)、逾期罚息(以本金15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42%上浮50%计算;以本金15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42%上浮50%计算;以本金8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12%上浮50%计算;以本金15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12%上浮50%计算)。二、江苏宇杰钢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市支行律师费损失857200元。三、对江苏宇杰钢机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良方、***、**在最高余额25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对江苏宇杰钢机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及本案应承担的诉讼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市支行有权以江苏宇杰钢机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即坐落于宜兴市张渚镇犊山村的5套房产(所有权证号依次为:1000040194、1000006982、DD000341、DD000340、1000041764)及3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依次为:宜国用(2003)字第82000997号、宜国用(2009)第01600***2号、宜国用(2005)第82002789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依次在登记记载的债权金额3650万元、3***0万元、410万元、225万元、815万元、600万元、913万元、***3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案件受理费34176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46766元,由江苏宇杰钢机有限公司、***、***、**负担。因江苏宇杰钢机有限公司、***、***、***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市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江苏宇杰钢机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合议庭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但其未能履行。
2、本院已经依职权四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江苏宇杰钢机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通过宜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宜兴市车管所、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宜兴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江苏宇杰钢机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查明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径支行以江苏宇杰钢机有限公司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江苏宇杰钢机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裁定受理。2016年12月22日,本院作出了(2016)苏0282民破10号之四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江苏宇杰钢机有限公司破产,故本案无权处置江苏宇杰钢机有限公司名下的资产。另查明,*良方名下有房产两套,但都已被他人设定抵押且首封,本案无处置权,*良方名下有公积金信息,但目前无法扣划,无车辆登记。**芳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有公积金登记,但目前无法扣划。**名下有房产一处,但已由他人设定抵押,本案无处置权,无车辆登记,有公积金登记,但目前也无法扣划。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江苏宇杰钢机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市支行发出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尚未执行到执行款项。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合议笔录
时间:2018.11.13
地点:执行局
参加人员:孙恺*******何林
记录员:***
孙:今天我们来讨论一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市支行与江苏宇杰钢机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作出(2016)苏0282民初65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江苏宇杰钢机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合议庭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但其未能履行。2、本院已经依职权四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江苏宇杰钢机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通过宜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宜兴市车管所、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宜兴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江苏宇杰钢机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查明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径支行以江苏宇杰钢机有限公司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江苏宇杰钢机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裁定受理。2016年12月22日,本院作出了(2016)苏0282民破10号之四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江苏宇杰钢机有限公司破产,故本案无权处置江苏宇杰钢机有限公司名下的资产。另查明,*良方名下有房产两套,但都已被他人设定抵押且首封,本案无处置权,*良方名下有公积金信息,但目前无法扣划,无车辆登记。**芳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有公积金登记,但目前无法扣划。**名下有房产一处,但已由他人设定抵押,本案无处置权,无车辆登记,有公积金登记,但目前也无法扣划。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江苏宇杰钢机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市支行发出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建议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闫: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叶:同意。
魏:同意。
一致意见:终结(2016)苏0282民初65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