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2民初1351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保税区方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税区纺织原料市场306G室。
法定代表人:鲍国伟。
被申请人(保全申请人):***市永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南丰镇永联村。
法定代表人:卢卫东,该公司总经理。
***市永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保税区方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作出(2020)苏0582民初13510号民事裁定,冻结***保税区方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在第三人张云岳提供了30.5万元现金担保,为被保全人***保税区方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保税区方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保税区方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保税区方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5万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咸玉宝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马雅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