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保税区方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永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张家港保税区方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2民初1351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保税区方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税区纺织原料市场306G室。

法定代表人:鲍国伟。

被申请人(保全申请人):***市永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南丰镇永联村。

法定代表人:卢卫东,该公司总经理。

***市永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保税区方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作出(2020)苏0582民初13510号民事裁定,冻结***保税区方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在第三人张云岳提供了30.5万元现金担保,为被保全人***保税区方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保税区方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保税区方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保税区方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5万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咸玉宝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马雅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