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12881号之一
原告:苏州隆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金港镇袁家桥村马巷头。
法定代表人:孙燕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湖南旷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税区方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税区纺织原料市场306G室。
法定代表人:鲍国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苏州隆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保税区方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苏州隆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隆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隆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11元、保全费1560元,合计377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咸玉宝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马雅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