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保税区方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隆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某某保税区方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12881号之一
原告:苏州隆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金港镇袁家桥村马巷头。
法定代表人:孙燕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湖南旷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税区方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税区纺织原料市场306G室。
法定代表人:鲍国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苏州隆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保税区方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苏州隆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隆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隆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11元、保全费1560元,合计377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咸玉宝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马雅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