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12民初1060号之二
原告:***,男,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中华、陈伯韬,江苏联合-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税区方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税区纺织原料市场306G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住***市。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炬波,***市暨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镇江建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长香中大道165号。
法定代表人:周建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保税区方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镇江建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保税区方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对被告***保税区方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计525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204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曾纪雄
人民陪审员 许培根
人民陪审员 凌木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艾立奎
书 记 员 李安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