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14111号
申请人:**,男,1987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市。
被申请人:***保税区方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税区纺织原料市场306G室。
法定代表人:鲍国伟。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保税区方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保税区方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保税区方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其中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不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申请人可申请延长期限,续行期限不超过前述规定的期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知悦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钱丽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