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保税区方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保税区方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14111号
申请人:**,男,1987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市。
被申请人:***保税区方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税区纺织原料市场306G室。
法定代表人:鲍国伟。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保税区方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保税区方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保税区方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其中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不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申请人可申请延长期限,续行期限不超过前述规定的期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知悦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钱丽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