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保税区方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隆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某某保税区方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1288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苏州隆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金港镇袁家桥马巷头。
法定代表人:孙燕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保税区方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税区纺织原料市场306G室。
法定代表人:鲍国伟。
解除保全申请人苏州隆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保税区方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作出(2021)苏0582民初1288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保税区方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8070.7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苏州隆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苏州隆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保税区方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8070.78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咸玉宝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马雅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