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执43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所地***市。
被执行人:***保税区方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税区纺织原料市场306G。
法定代表人:鲍国伟。
***与***保税区方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作出的(2020)苏0582民初139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保税区方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货款27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98元,由***保税区方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保税区方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受理,立案执行标的275698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6月29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该法院专递未妥投退回本院,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2、2021年6月22日、2021年10月18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6月23日起至2022年6月22日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苏E×××××的机动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21年8月16日起至2023年8月15日止),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查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3、2021年6月28日,本院通过***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在***市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
5、2021年7月21日,本院前往***保税区走访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2021年10月26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并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7、本院特别提示,如申请执行人要求继续查封、冻结前述财产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逾期未提交书面申请的,本院查封、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案执行标的275698元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当事人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权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志成
审判员 曹建忠
审判员 黄春法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超毅